*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3日)废止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
(玉政发[200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来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民政局是本县(市)区殡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县(市)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司法、城建 卫生、土地、环保、林业、交通、劳动、人事、物价、民族和宗教事务、文化、新闻、精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及县(市)区民政局积极做好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将殡葬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殡葬各项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