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
3、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的;
4、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的;
5、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
6、未按要求将项目概、预算及工程决算送审的;
7、未按要求报送基本建设有关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 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建立开发银行贷款的还贷机制,设立偿贷基金专户,按规定的还贷来源筹集还贷资金,按时足额缴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每半年应对贷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工作,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对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应认真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加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项目资金损失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贷款项目资金,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因各种原因,在资金使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情况时,应事先征得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的管理。市城投公司作为贷款项目的业主,要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应每月向国家开发银行汇报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