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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贷款项目须由具备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概算,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作为贷款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款项审批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实行每季例会制度。一般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召开一次会议,由市长主持,讨论下一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市长不能出席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成员单位应派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用款开支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拨付工程款及各项开支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坚持按计划使用的原则。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贷计划。各项目贷款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和使用。

第四章 贷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对贷款建设项目建立严格的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要量情况,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使用表;市城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前将下季度《用款申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一式三份送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市城投公司按照已审批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支付各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支出,原则上不能突破计划。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项目提款计划。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使用贷款资金时,需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付款有关资料:
  1、付款申请报告;
  2、工程施工等合同、协议;
  3、由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市城投公司填制《工程款付款申请单》及工程量清单;
  4、市贷款项目审批小组审批会议纪要;
  5、国家开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配合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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