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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了加强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承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统一归口管理,即由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我市向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借款的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
  第三条 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挪用贷款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代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四条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即按季度制定项目用款计划,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并在审批的基础上由市城投公司按计划开支。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推进,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全程参与,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项目的招标、项目的预算及决算的审查等。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投资评审制度。
  第七条 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和采购工作,按招投标法规定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以及市城投公司各一名领导组成,负责对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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