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直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各县(市)区每月上划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收入户,该户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②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付全市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死亡丧葬费、抚恤金、遗属抚养补助费、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等。
(2)市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①接收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
②接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收入户的资金。
③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④接收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转的按市级统筹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缺口资金。
(3)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
①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入,然后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市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②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进行支付。
(4)县(市)区不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存在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上划;地方政府或财政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2006年底前全部归还。到期不归还者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收。
(5)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挤占挪用资金由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收。
(6)市级统筹后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后另文下发执行。
三、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及项目
(1)考核对象: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其下属的组织实施部门。
(2)考核的主要项目。
①养老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
②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收入和追缴欠费:
③财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到位情况:
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绩效与市级调剂补助挂钩的激励机制
1、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期间,对全部完成市每年年初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在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中补助;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外的缺口数(包含10%),由市统筹基金补助90%,县(市)区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