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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启动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建设
  启动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薪火相传工程”,着重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工作。
  (一)以国家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依托,建立相应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建立若干文化生态示范村,通过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保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研究探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及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同时,以国家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品牌,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支撑,以文化生态示范村为平台,通过建立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结合旅游、演艺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资源、以旅游、演艺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推动玉林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设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与全市各地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示范村形成网络式的互动关系,使之成为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保存、研究的重要基地,成为宣传、传播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窗口,成为展示、展演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平台。组织摄制以介绍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系列电视专题片,全面系统地展示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风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组建“薪火相传艺术团”,通过艺术展演的形式,有重点地展示、宣传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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