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5]47号)精神,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玉林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玉林”,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玉林是一个具有源远流长历史文化的千年古城,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必须以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抓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