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市级(含中直、区直)入库级次的,缴入市财政国库;属于县(市)区入库级次的,缴入相应的县(市)区财政国库。
(三)地方教育附加缴入财政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如财政收支科目有新的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人国库的1-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市本级代征手续费按3%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经费和工作人员劳务酬金等。县(市)代征手续费计提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财政的教育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其使用权在市、县人民政府。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使用及管理由市、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年初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年度收支专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际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审定。
(二)玉林市本级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玉林城区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每年年初,由市教育局根据市直及玉林城区实际情况,编制收支专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教育附加每年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法制、监察、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全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每年组织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对本县(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及时、足额征收,受委托的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应及时向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