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三税”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在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缴纳“三税”而计征的部分,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市本级以外缴纳“三税”而计征的部分,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对各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征收。其中,属于市直(含中直、区直)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属于玉州区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属于福绵管理区管委直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福绵管理区管委征收。
对市直各类单位(含中直、区直驻玉林城区各类单位),凡是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在职职工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工资统发部门负责代扣代缴(中直、区直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单位代扣代缴),市教育局开具专用票据;凡是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在职职工应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各县(市)的在职职工应缴地方教育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管理。
(三)设立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公室属非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上述三个单位抽调组成。
第五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收款收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交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核销。其中,属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及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款缴库时缴入财政国库。其中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和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随税款缴库时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库;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随税款缴库时直接缴入县(市)财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