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玉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保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编制专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l%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为单位)在职职工按全年工资性收入的1%计征。对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全年工资性收入”是指全年全部的工资性质的收入,含各种补助、补贴和津贴。其中,由政府财政统发工资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工资表中所列的“应发工资”数为准:非政府财政统发工资的,以所在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出具并经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工资明细表中所列“应发工资”数为准。
“在职职工”是指当年在所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包括合同工,但不包括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当年在职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的工资性收入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的工资性收入征收。当年由于离(退)休、离(停)职或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