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本市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三)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九、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四)市级和县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改进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方式,尽量减少用于供养人员的支出,增加支持办学条件的投入,促进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根据职业学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加大奖励支持的力度。
(二十五)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用于支持职业学校更新实现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地政府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要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完善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执行。
(二十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列入本系统、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之中,要将职业教育与本行业的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工作结合起来,对系统内所属职业学校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把职业学校办成提升本行业员工素质、操作技能及在岗培训的重要场所;鼓励职业学校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办实训基地,吸纳企业捐赠资金或实训设备;鼓励财政运用贷款贴息方式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