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玉林进行农业投资开发,加快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办法。
一、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试验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试验区内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七)对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试验区内农业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台商投资企业的农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和港澳地区,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方面优先提供和办理。
(十)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