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避灾路线;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有关事故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型产法律法规履行本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本单位为主体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不具备条 件的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对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
(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有关培训记录、档案;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