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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主要指农民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培训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厂(矿)长负责,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有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高危行业厂级安全培训除上述培训内容外,还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的岗前培训,由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二)所从事的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的工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等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 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的岗前培训,由班组长负责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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