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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玉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强化和落实安全培训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要坚持企业负责、依法培训、按需施教、注重效果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全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对象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并由地级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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