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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本辖区内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情况。强化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同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强化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工作,继续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各区的前期工作,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加剧;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凡在建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及时补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坚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即水土保持设施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促进“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并办理验收手续,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发挥效益。

  六、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大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力度

  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要认真落实现行的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政策,不断增加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1)市、县(市)区从每年征上的水土保持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治理水土流失。(3)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4)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有防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排专项经费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规范进行水土流失的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5)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联户等采取股份制、租赁或承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水土保持规费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而又无力进行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占用、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不得随意减免。建设单位(业主)缴纳水土保持规费是法律的规定和应尽的义务。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无故拒交、拖欠规费的开发建设项目或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要坚决按法律、法规办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应按规定在15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无故拖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水土保持规费的使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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