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宣传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性,坚持长期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案件查处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政府组织与舆论引导相结合。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山区、丘陵区、开发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易发区。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搞好水土保持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避免耕地质量下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山区、矿区、经济开发区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要做到预防为主,切实抓好水土保持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治理水土流失,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降低江河泥沙含量,减少旱涝灾害。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查处水土流失案件,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完成水土保持防治任务以及无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采矿、挖煤、办厂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告书(表)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实行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规划、工商、建设、公路、财政、物价、农业、林业、招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认真完成与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防治水土流失任务。对拒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加强对全市现有各类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采石、采矿等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工程、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等市政设施)、开山采石、取土挖砂等项目要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法律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方案实施、不依法缴纳规费、不按要求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重点坚决予以查处,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改、环保、国土资源、交通、司法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从源头上协调解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及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