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统筹安排部分房屋的销售收人所得归受委托的开发企业。
(五)合作建房用地采取有偿划拨,地价款参照我市目前征用土地综合成本,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政府确定收取标准。其中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款归财政所有,企业单位归企业收益。
六、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的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
l、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的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利用计划申请;
2、申请单位向房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改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合作建房的条件、销售对象和用地性质,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有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房改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向房产部门提交参与建房对象资料核查是否有房产登记及登记面积;
4、房产部门审核后,按照工资管理权限由申请单位向人事、劳动、国资(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国资委审核职工收入水平)部门提交参与建房对象资料分别对干部职工进行收入水平审核;
5、人事、劳动、国资部门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初审;
6、经过房改、房产、人事、劳动、国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申请单位在单位内进行内部公示;单位内部公示后,再在玉林日报公示。
(二)经资格审查后,由房委会召开会议审定。
(三)房委会审定后,由房改办报政府批准。
(四)经政府批准后,申请建房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企业并办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
(五)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发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规划部门申办规划定点。
(七)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九)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十)工程完成经竣工验收后,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七、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