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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采用机械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林市市区、近郊区及因玉林市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本规定所称地下水是指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壳岩石或土壤空隙(孔隙、裂隙、溶洞)中的水。河床渗透水属地下水范畴。

  第三条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分别由取水井所在地的区(指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位于当地的地下水开采规划、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水井作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并负责对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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