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回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收回除上述以外的单位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标定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土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地价款及剩余年限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四)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额。
(七)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支付,除拆迁安置外,其它方式确定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先按约定的补偿价的60%以内的标准支付,余款待出让后再按以上规定补偿完毕。
(八)涉及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土地收购项目收益分配问题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暂存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提留部分;
(四)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按宗地单独审核结算。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产生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购土地发生的成本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每宗地实际发生成本报市国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从财政专户缴入市财政国库,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和开发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