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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通过将政府征用的土地和需盘活而收回、收购的上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土地供应前基础设施开发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凡玉林市本级(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上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供应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储备及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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