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
(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在业务经费安排上,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作适当的安排。
(七)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全市要全面完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八)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介绍成功1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及补贴具体办法按自治区制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执行。
(九)加强职业培训,增强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对口重点,通过招标和资质认证,认定一批定点实训基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技能实训、技能鉴定及师资培训、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示范性培训,从而促进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制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执行。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要在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