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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l、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多渠道拓展安置门路。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形式主要有: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序、保洁、保绿、后勤服务为主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政府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受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和按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为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开发的援助安置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政府在相应期限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被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为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应当依法用工,对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以上受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缴交。
  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及需求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市直与县(市)区的公益性岗位异地交流安置。异地交流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机构统计对象,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的各类补贴由企业(单位)填写统一制作的表格按月上报劳动保障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到企业(单位)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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