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旧危直管公房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时国土、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并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直管公房的维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搬迁,并从通知之月起停收租金。承租人必须按照房产管理所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负责。对拒绝搬迁的,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直管公房及附属设施,不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装修、改建或扩建。凡未经同意。擅自拆改、扩建的房屋面积产权属国家所有,并按相关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强占直管公房的,责令其限期搬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危害直管公房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乱搭乱盖公房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租赁住宅直管公房的租户,应终止租赁合同,并限期退出承租公房,逾期不退出者,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并由该承租户承担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 承租人对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直管公房管理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