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直管公房的租赁对象安排,坚持优先安排经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七条 租赁住宅直管公房实行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辖区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属城镇最低收人家庭还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等材料,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的,按照有相关规定及困难程度等条件,轮候配租。
(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住房困难户每年进行一次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凡不再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租金按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凡超出第十六条规定住房标准的租户,必须限期内退出现租住公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管理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索赔损失: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拖欠住宅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
(三)住宅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公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六)将承租的公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七)擅自买卖公有房屋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九)经复核已不属于住房困难户的。
第四章 直管公房维修改建管理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时维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非住宅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修缮的,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合同约定由承租方维修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