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单位、承租个人)或直管公房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建立健全完整的产权产籍档案。
第八条 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承租或使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改建、扩建直管公房,产权必须按合约确定;不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建、扩建直管公房的,产权全部属国家所有。
第十条 直管公房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和使用的管理。承租人或使用人必须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或使用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承租直管公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直管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或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第十三条 住宅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最新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保证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住宅直管公房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六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解除租赁关系的,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承租人(不计息)。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住宅直管公房的租赁对象是有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的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含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产,并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