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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抓好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确保农业生产用水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需要水的保障。农业水费是用水农户的生产成本和生活合理支出,交纳农业水费是用水农户义不容辞的义务,农业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主要经济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周密部署,加强农业水费征收政策的宣传,抓好农业水费征收工作,保障灌区工程正常运转,确保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水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都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桂价格字[2004]41号)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征收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粮食局《关于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改收稻谷和按谷计价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8]150号)执行。用水农户可按市场价以现金抵交水费。

  三、农业水费征收办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仅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现有的力量难以确保按时完成。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业水费征收力量外。要明确各乡镇(街道办)对农业水费征收的职责,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发动有关单位、个人,特别是要发动村级干部主动代收,多途径进行征收,解决农业水费征收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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