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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形式。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单位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房改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的统计报表。

第七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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