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根据市房委会的要求,做好工作协调,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年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