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用工管理,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促进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号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诚信评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进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情况和实行平等协商及集体合同制度情况;
(三)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四)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