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报告。
切实做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合理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过于集中。
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社会对失业的承受力,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和失业应急预案,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缓解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大力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发展劳务经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主抓劳务经济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作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办公经费,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专职负责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密切与劳务输入地的劳务合作关系,重点抓好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劳务合作,探索与华东地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广东等劳务输入人员较多的地区建立工作站,通过工作站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劳务信息,促进农民工有序输出。农业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展农民工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
(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培训资源的作用,提高劳动者素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要认真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从事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人员,要严格职业资格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