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参与市政府法制事务的调研、论证等活动;
(九)承担有关课题研究和授课任务;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使用市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证件及市法制办出具的介绍信。
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做好法律顾问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的档案以及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例会、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或向各位顾问通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组及其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在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 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承办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通知法律顾问组成员,需要以法律顾问组名义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通知顾问组协调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组及其成员完成所承担工作,需书面报告市政府的,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协调人签字。书面报告1式5份,通过市法制办向市政府转报。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应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当面接受市政府领导咨询的,要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事务工作中,必须遵守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规定和要求,认为自己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因接受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应持有市法制办出具的介绍信和市政府发给的顾问证件。上述部门和单位应为法律顾问组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组及其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