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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6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大政发[2003]65号)

  第一条 为发挥法律顾问在市政府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的法律顾问组,是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有关法律事务的咨询机构。

  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专家、学者以及政治素质好、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中组成。成员由市长聘任,聘任期限5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以随时解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组协调人负责法律顾问组的召集、联络工作;组织、协调组成人员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对重大、疑难及个人承办有困难的法律事务,组织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办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依法管理政府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和省的有关立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论证、修改;

  (四)参与对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申诉和其他行政案件的研究;

  (五)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市政府参与的对外经济谈判、融资租赁、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提供法律咨询;

  (七)对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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