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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国资考评字[2004]65号)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自治区监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自治区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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