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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3.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三)企业自办的公安机构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168号)精神,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幼儿园、食堂、浴室、招待所、车队、房产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可根据《通知》精神,以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向为社会服务,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尽快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尽快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应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对于未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2.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四、分离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对分离公益型和福利型机构需处置移交的资产,原则上应清查核实,列帐统计。清查核实应以移交前上一年度核定的账面数为基础进行。如果历年来账目比较清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也可由审计部门牵头,抽调相关人员参加,进行一次专题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移交的基数。

  (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其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四)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公益型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单位负担部分,均由原企业缴到移交之日。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均由原单位补缴,具体标准按当地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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