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2.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国有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学校,可采取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学校移交工作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4.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的中小学校所需的经费,以保障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分离办学后的办学经费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过渡期经费负担问题,过渡期一般为3至5年。区直企业在过渡期内,地方政府确有困难,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中直企业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央财政的支持。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5.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允许这类学校试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以及个人承包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要遵循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进行。
1.凡是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既可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产业化经营,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如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法人单位。
2.凡是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改建成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所)、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