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总体工作目标
各盟市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通知》的要求,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不失时机地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将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
1.经济较发达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应在2至3年内基本完成分离工作。
2.经济欠发达的盟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的企业及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3至5年内基本完成分离工作。
3.少数地处偏远地区的独立工矿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自治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20户大企业(集团)的办社会职能应在2年左右基本完成分离工作。
6.中直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地方政府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遵循的原则
1.坚持区域规划、区别对待、先易后难、形式多样、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个开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各盟市应先抓好一批试点企业,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铺开。
2.坚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当地教育、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坚持确保国有资产和有效资源不流失,并优化配置的原则。
4.坚持政企共同负担的原则。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组织实施移交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移交的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经费不减,具体费用如何负担,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
5.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分离企业办社会中,企业与接收部门都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移交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具体办法
(一)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分离中实现优化,在优化中推进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