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字[2002]30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国有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依然沉重,我区仍有446个办社会机构(含中小学、医院等)尚未分离,涉及职工47000多人,企业年支付办社会经费约7亿元。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还没有真正触及到中直、区直企业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特别是地处偏远的森工、煤炭、建筑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还没有起步,分离任务还十分艰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必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因此,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条件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