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除依法批准免于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 国有独资企业资产、产权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 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出售账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 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及其他政府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
作为企业产权组成部分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自治区各盟市所在地未设产权交易机构的,其本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也应进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功能。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效率优先、便于监管的原则,以自治区级产权交易机构为龙头,辐射周边地区产权交易工作,带动全区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使产权交易市场在价格发现、交易撮合、交易鉴证、以及交易信息的发布、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产权交易机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完善各种交易形式,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禁止市场分割或垄断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签约成交、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不断完善交易机构的技术设施,加强产权交易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产权交易的高效率和优质服务。
四、分工负责,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自治区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第126号令的要求,自觉推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集团要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股权流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操作,最大限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