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章程;
6、创立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7、财务、会计制度;
8、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创立大会记录;
11、创立大会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文件;
12、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文件;
13、董事会关于聘任经理的决议文件;
14、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决议文件;
15、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简历及身份证明;
16、有资格的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国有企业改建或有国有资产入股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及持有人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1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若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设立或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文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书(附设立或设制方案);
3、公司章程;
4、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产生董事会的文件;
7、选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文件;
8、聘任总经理的文件;
9、董事、经理及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简历及身份证明;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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