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完成筹建工作,正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全套文件材料,具体承办为企业改革改组处。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各项文件材料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并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帮助制作,组织进行咨询、论证,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自治区国资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以所需材料提供完备为准),提出意见或予以审批。
四、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必须按程序申报,要求文件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2
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要求
一、报送材料的格式及份数要求
(一)企业申报文件材料一律采用幅面A4规格的纸张。
(二)所有文件材料要完整地装订成册,在封面注明以下文字:
1、文件材料标题:即“筹建公司申报材料”;“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材料”;注册资本变更申报材料;
2、申请企业(主要发起人)名称;
3、申报时间。
(三)申报材料需报送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报送材料的范围要求
(一)筹建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盟市经贸委同意企业申报的文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设立方案);
3、发起人协议书;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发起为企业法人股,需提供企业近期审计报告;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6、根据申办的具体事项及企业实际情况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盟市经贸委同意企业申报的文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设立方案);
3、发起人协议书;
4、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公司的,还应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