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份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资办发〔2003〕17号)
各盟市经贸委、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工作,加速我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现将股份制审批工作做进一步明确。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自治区经贸委代政府行使的股份制审批职能全部转入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企业改革改组处负责承办。其审批事项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制企业股份的变动(增资扩股)等。审批程序与报送材料以附件要求为准。
请各地区、各大企业根据《
公司法》和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份制企业设立等的前期审查工作。条件成熟后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企业改革改组处进行审批。
为了规范股份制审批工作,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可为股份制的设立等做具体的咨询服务工作。
联系人:王保山 闫清贵
联系电话:(0471)6944718(传真)
(0471)6610401
附:1、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审批程序
2、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的企业(发起人),首先按照属地向盟市经贸委提出设立(改制)申请,中直和区直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改制)申请,再由盟市经贸委或中、区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同意申报的文件,并附筹建相关材料,经审查,企业设立(改制)思路、方案清晰,条件基本具备,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规定,即下达筹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