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扩股;
(七)企业的债权转股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
(九)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及企业工资总额;
(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清产核资立项及结果;
(十一)资产评估申报及结果;
(十二)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十三)半年或年度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四)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以及重大损失;
(十五)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大额支出;
(十六)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国资委报告,经国资委审核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和实施;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向国资委报告的事项,依照《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规则》,由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核准意见,征得委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务会议或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重要企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国资委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核准程序由国资委相关处室制订。
第六条 企业的报告事项,由国资委相关处室提出核准意见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须提交国资委委务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紧急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