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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六)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扩股;

  (七)企业的债权转股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

  (九)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及企业工资总额;

  (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清产核资立项及结果;

  (十一)资产评估申报及结果;

  (十二)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十三)半年或年度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四)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以及重大损失;

  (十五)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大额支出;

  (十六)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国资委报告,经国资委审核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和实施;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向国资委报告的事项,依照《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规则》,由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核准意见,征得委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务会议或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重要企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国资委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核准程序由国资委相关处室制订。

  第六条 企业的报告事项,由国资委相关处室提出核准意见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须提交国资委委务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紧急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报国资委备案。 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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