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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国资产权字〔2004〕171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推进自治区本级企业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企业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层层到位的重要基础,也是明确相关主体权利和责任、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前提。各企业要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树立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二、高度重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做到产权归属清晰、资产估价科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是产权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各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所监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前应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各企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监管企业和自治区本级其它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以转过程中,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一是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申报、审批程序;二是要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三是要坚持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四是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要注意保护职工权益;六是要及时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变更登记,做好转让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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