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资产权字〔2004〕235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本级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近下发了《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凡列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95号)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
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
自治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暂按《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试行)(内国资政规字〔2004〕149号)执行。其他企业暂由主管部门或盟市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待国务院国资委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