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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各企业分解下达所出资企业执行,其分解工资总额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因生产经营等原因,确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的,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国资委提出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的申请。

第四章 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严格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准确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工资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既要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又要充分保障职工的应得利益。

  第十七条 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具体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和具体分配形式企业分配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特殊情况可达到三级)。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如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收入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工资总额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不论实行哪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都要执行国家有关的税收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分配处将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相联系。对虚报、瞒报工资总额,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和多报经济效益指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企业超提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利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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