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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第六条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调控,主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等办法。

  第七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企业分配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和管理。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并根据企业编报的年度工资计划,审核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各企业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分配。

  第八条 经国资委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的提取,按照国资委审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确定。

  (一)工效挂钩企业挂钩经济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和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工效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国资委批准的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预计增长情况和工效挂钩计提工资及企业历年工资结余情况确定。挂钩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应按照适当比例相应下浮。

  (三)挂钩企业要合理安排使用工资总额,在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年度,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计提一定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

  (四)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监管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编报,报国资委备案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达执行。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计划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到达数为基础,结合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本年度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及经济效益预计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条 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及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资委审批同意,可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量试点。由试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格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自主决定工资总量。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审批。

第三章 工资总额的审核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的审核程序。每年第一季度末,由企业根据上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及职工人数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国资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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