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处理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关系,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国资委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理》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在保障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出资人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和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