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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务办法》的通知


  (一)自治区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作为今后继续为自治区国资委提供中介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分为动态监督、项目验收和质量抽查三种方式。

  1、动态监督。在委托项目进行期间,自治区国资委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阶段性结果,发现问题责令中介机构及时改正。

  2、项目验收。在委托项目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中介执业相关规定和具体委托项目要求,严格审查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中介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发现问题限期改正或返工重来。

  3、质量抽查。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专门人员或中介机构,对委托项目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有委托项目数量的10%。

  (三)监督检查部门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认真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表》并备案。

  (四)达到下列要求的中介机构,自治区国资委在以后的中介机构选聘中优先考虑:

  1、利用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积极帮助企业把握机遇,加快发展,争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2、能够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工作组织得力,程序严谨科学,步骤科学合理,操作合法合规,没有纰漏。工作档案齐全,手续完备,保证时间。

  3、中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独立发表意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4、相关报告及说明性材料质量较高,具有较深入的情况分析和较高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五)对经检查发现执业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中介机构,自治区国资委依问题对委托业务的影响程度相应扣减30%-50%的委托费用。

  (六)在合同规定的追溯期内,发现委托项目结果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自治区国资委将通报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扣除委托费用外,取消今后为自治区国资委提供中介服务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介服务资格的;

  2、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任务;

  3、报告内容不实,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项目报告结果的;

  4、拒绝接受自治区国资委检查的;

  5、其它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五、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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