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负责人
1、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律师等资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
2、具备与委托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工作业绩优良;
3、接受过国企改革、国资监管有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与方式
(一)选聘程序
自治区国资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组,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纪检监察作为重要部门参加选聘工作的全过程,并进行监督。具体程序是:
1、确定委托项目内容和选聘标准;
2、发布项目信息。采用公开发布形式;
3、根据委托项目要求,审核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
4、依据选聘标准审查评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书,确定中选单位。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委托项目的工作组织、工作程序、人员安排、完成时间、费用预算等;
5、自治区国资委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委托约定书。
(二)选聘方式
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三种方式:公开竞聘、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技术难度和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确定选聘方式。对于经常性或批量较大的委托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对于有特定要求的委托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于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的委托项目一般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1、公开竞聘。自治区国资委将委托项目信息在“自治区国资委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接受中介机构申请并审核中介机构资格,确定参加公开竞争选聘的范围;按照选聘程序确定中选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竞争性谈判。自治区国资委从已备案的中介机构中按1∶5的比例选择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优良业绩的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委托单位;
3、直接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工作业绩,从在历次公开竞聘和竞争性谈判中选中的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委托单位。
四、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